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負責人:李彥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7860.91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15時50分,原告牛某某受冀J×××××小型客車的車主王艷海委托駕駛該車輛外出辦事,行駛至河間市農村信用社前時與郭某騎的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間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書認定,原告牛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無責任。經查,該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代車主王艷海賠償了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對此被告一直未予以賠付。故原告特訴至貴院,請法院判決所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為保險合同糾紛,原告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2、冀J×××××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請法庭核實該車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上述證件均年檢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的情形,對受害人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予以賠償。先由交強險承擔,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3、請法庭核實受害人實際受償金額。4、訴訟費、鑒定費等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事故車輛保險單,牛某某的駕駛證,郭某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單據、用藥明細,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通警察部門依法對事故責任進行的認定,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車主王艷海身份證復印件、王艷海出具的證明及原告與事故對方簽訂的調解協(xié)議,能夠原告已賠償了對方的損失,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行駛證,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事故車輛的行駛證發(fā)動機號碼一致,能夠證實為同一車輛,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書系郭某就醫(yī)的醫(yī)療機構對原告的傷情進行的治療經過及處理意見,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委托的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郭某的傷殘等級等進行的鑒定,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發(fā)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囊?guī)定,鑒定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故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據,沒有提交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情況及銀行匯款明細或職工領取工資簽名的工資表予以證實,無法證實其真實性,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的證據,本院對事實認定如下:2017年8月26日15時50分,原告牛某某駕駛冀J×××××小型客車,行駛至河間市農村信用社前時與郭某騎的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郭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河間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牛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無責任。另查明,發(fā)生事故時冀J×××××小型客車的車主為王艷海,該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牛某某賠償了郭某的全部損失。后王艷海將該車輛賣給了河北金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fā)2017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的通知,本次事故給郭某造成的損失包括:(一)、醫(yī)療費32956.12元。(二)、二次手術費用80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郭某住院19天,每天按50元計算,計950元。(四)、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營養(yǎng)期90天,每天按50元計算,計4500元。(五)、護理費,郭某住院19天,需二人護理,按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計算,計5928元;出院后需一人護理90天,按農林牧漁年平均工資21987元計算,計5421元,護理費共計11349元。(六)、殘疾賠償金,郭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評定為八級傷殘,按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計算5年的30%,計17878.5元。(七)、精神撫慰金,根據傷殘及事故雙方的事故責任比例,本院酌定15000元。(八)、鑒定費1000元。(九)、交通費,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院酌定500元。以上共計92133.62元。
本院認為,原告牛某某駕駛冀J×××××小型客車與郭某騎的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郭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河間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牛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無責任。因牛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對于郭某的損失92133.6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牛某某已賠償了郭某的全部損失,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給付原告牛某某保險金92133.62元。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牛某某保險金92133.62元。以上款項及訴訟費1050元打入原告牛某某的帳戶上(開戶名稱:牛某某;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河間支行;帳號:62×××1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9元,由原告牛某某負擔17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1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秀芳
書記員: 白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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