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瀟璇,黑龍江鶴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qū)科新街*號。
負責人趙漢杰,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宇博、李勇,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某某與被告紀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牛某某與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瀟璇、被告紀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牛某某與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瀟璇、被告紀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竇宇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牛某某醫(yī)療費3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二次治療費5600元,復查醫(yī)療費1000元,誤工費28882.80元(160.46元×180天),護理費35440元(32天×2人×300元+58天×280元),交通費4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90天×100元),殘疾賠償金5489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890.50元,鑒定費3710元,輔助器具380元,財產損失2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92295.30元;2.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17時10分,被告紀某某駕駛黑E×××××號捷達轎車沿中七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利民苑燈崗時,將由南向北行走的原告牛某某撞傷,致使原告牛某某受傷后于當日在大慶油田總醫(yī)院治療,醫(yī)院診斷為顱骨損傷,腦挫傷,額、眶骨骨折,眼外狎,骨盆骨折,面部外傷。原告牛某某住院32天后于11月23日因無錢再治,出院回家臥床靜養(yǎng),但全身疼痛癥狀并沒有減輕,特別是腰以下部位疼痛感覺要靠止痛藥來緩解。現右腿伸出不直且與左腿相差幾厘米。這起交通事故經大慶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薩爾圖區(qū)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牛某某在此起事故中無責任,被告紀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紀某某駕駛的E5S053號捷達轎車已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購買保險,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F原告牛某某依據法律規(guī)定,訴至法院。
被告紀某某辯稱:對案件事實與理由無異議,對2800元的財產損失有異議,證據不充分,其他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辯稱:第一、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元的三者險和不計免賠;第二、訴訟費和鑒定費不是保險項目,不應由我公司承擔;第三、其他意見待質證后發(fā)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舉證的第一組證據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一張;第二組證據專家出診票據兩張、護工服務合同一份、護理人員護工證復印件兩份、護理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出院后的護工服務合同一份、護工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護理費發(fā)票13張、住院期間收據1張、出院后收據1張;第四組證據誤工證明一份、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鑫彤慧成美發(fā)用品商店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第五組證據戶口本復印件3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身份證復印件1份(與原件核對無異);第六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第七組證據是住院病例復印件45張(加蓋大慶油田總醫(yī)院章)、出院證一張、診斷書一張、住院費票據一張,第八組證據是門診票據31張、門診處方18張,第九組證據是售貨憑證一張、吊墜的鑒定結論一個、價格標簽復印件一個,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舉證的第三組證據出租車票據36張、加油票據2張,由于出租車費票據只有11張與原告牛某某就醫(yī)的時間相符合,故本院對11張票據合計91.80元的交通費予以確認。加油票據不予確認。
對被告紀某某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門診小票四張、收條一張,保險單復印件兩份,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帶抄單復印件兩張,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2017年10月22日17時10分,被告紀某某駕駛的黑E×××××小型轎車沿中七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利民苑燈崗時,與由南向北行走的原告牛某某相撞,致使原告牛某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紀某某駕車將原告牛某某送醫(yī)院治療。住院32天。出院診斷為顱內損傷,開放性顱內損傷,腦挫傷,額骨骨折,眶骨骨折,眼外傷,骨盆骨折,面部外傷,右膝外傷,醫(yī)囑寫明住院期間陪護兩人,出院貳月需壹人陪護。住院期間花醫(yī)療費32593元。原告牛某某除住院期間醫(yī)療費還花費醫(yī)療費5362元。經大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會戰(zhàn)大隊處理,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紀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牛某某無責任。2018年9月,大慶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原告牛某某骨盆損傷程度評定拾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用5600元左右,或按實際合理支出的費用給付。醫(yī)療終結時間為陸個月。住院期間貳人護理,出院后壹人護理共玖拾日。營養(yǎng)期限玖拾日。原告牛某某支付了3310元鑒定費和400元顧問費。被告紀某某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元。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原告牛某某丟失吊墜一條,價值2820元,原告牛某某實際花費820元購買,原告牛某某有一兒子趙泓凱(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牛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紀某某駕駛車輛將原告牛某某撞傷,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紀某某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因被告紀某某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應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牛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紀某某向原告牛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牛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37955元(32593元﹢53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32天×100元)、二次治療費5600元、誤工費28882.80元(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年收入58569元÷365天×180天)、護理費35440元(32天×2人×300元﹢58天×280元)、交通費91.80元(交通費票據只有11張與原告牛某某就醫(yī)的時間相符合)、營養(yǎng)費9000元(90天×100元),殘疾賠償金54892元(2017年黑龍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20年×10%),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890.50元(黑龍江省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9270元×3÷2×10%)、鑒定費3310元和400元顧問費、財產損失820元(原告購買吊墜實際支付的價錢)、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87482.10元。原告關于復查醫(yī)療費1000元、輔助器具380元的訴訟請求,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數額,因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對于交通費91.80元、殘疾賠償金54892元,誤工費28882.80元、護理費3544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890.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127197.10元中的110000元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17197.1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對于醫(yī)療費379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二次治療費56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共計55755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4575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財產損失賠償數額為820元。鑒定費3310元和400元顧問費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牛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082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牛某某66662.10元;
二、駁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46元,由原告牛某某負擔9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負擔4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蘭志軍
人民陪審員 羅小慧
人民陪審員 韓麗瑩
書記員: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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