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延
李巧珠
李新山(河北曲周振遠律師事務所)
曲某某婦幼保健院
駱杰(河北正馳律師事務所)
原告牛某延。
委托代理人李巧珠。
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曲周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住所地:曲某某國防路22號。
法定代表人辛金海,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駱杰,河北正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某延與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1)曲民初字第578號民事判決,原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邯市民二終字第194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本院(2011)曲民初字第578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延的委托代理人李巧珠、李新山、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辛金海、委托代理人駱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依法組織原被告進行了庭審舉證、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根據(jù)病歷記錄,原告分娩過程一切正常,無任何異?,F(xiàn)象。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份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距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時間間隔16個月以上,無法證明其病狀與在被告處分娩有任何關系。對證據(jù)3認為李紅英名片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且兩個處方距原告在被告處分娩時間更長,無法證明原告所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與其在被告處分娩有關系。對證據(jù)4因為沒有原件不發(fā)表質證意見。對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6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證據(jù)7認為不是正規(guī)票據(jù),且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證據(jù)8、9的交通費、復印費,被告表示請法院酌定。
本院就“產后壓力性尿失禁”病癥的治療及費用等有關情況向邯鄲市第一醫(y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波進行咨詢,其意見是“治療壓力性尿失禁有兩種手術,其費用均大概在2萬元?!睂Υ?,原告方認為治療費用太低,且不能保證一定能治愈。被告方認為該筆錄只是專家提供的治療方法和治療費用意見,不能證明原告所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與被告的醫(yī)療行為有因果關系。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分娩和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钡囊?guī)定,由被告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申請進行鑒定,因證據(jù)材料不全,鑒定機構不予受理。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其醫(yī)療行為與原告所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考慮到病因的復雜性,故推定被告應對原告所患的產后壓力性尿失禁負有相應責任。原告于2008年3月15日在被告處分娩,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賠償,一直在主張權利,故被告主張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因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而支出的醫(yī)療費162.2元,數(shù)額較少,經征得被告同意,由被告全部負擔;原告主張支出交通費計4400余元,考慮到其合理性,可酌情認定2000元,亦由被告負擔。原告其余797837.8元賠償主張,因未能提交相應確切證據(jù),不能證明系已經發(fā)生和經有關鑒定機構確定必定發(fā)生的損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原告治療費用發(fā)生和傷殘等級確定后,或有其它新的證據(jù),另行起訴。
原告因分娩出現(xiàn)產后壓力性尿失禁病癥,作為年輕女性實屬不幸,亦給其本人造成很大精神痛苦,應給予同情。原告母親為女兒之賠償多方奔走,也應給予理解。被告基于對原告的同情和理解,自愿給付原告手術治療費用20000元,并在此基礎上增加給付30000元用于原告其他費用開支,對此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牛某延2162.2元;
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自愿支付原告牛某延醫(yī)療費及相關費用50000元;
三、駁回原告牛某延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牛某延負擔1650元,由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負擔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分娩和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钡囊?guī)定,由被告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申請進行鑒定,因證據(jù)材料不全,鑒定機構不予受理。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其醫(yī)療行為與原告所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考慮到病因的復雜性,故推定被告應對原告所患的產后壓力性尿失禁負有相應責任。原告于2008年3月15日在被告處分娩,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賠償,一直在主張權利,故被告主張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因患產后壓力性尿失禁而支出的醫(yī)療費162.2元,數(shù)額較少,經征得被告同意,由被告全部負擔;原告主張支出交通費計4400余元,考慮到其合理性,可酌情認定2000元,亦由被告負擔。原告其余797837.8元賠償主張,因未能提交相應確切證據(jù),不能證明系已經發(fā)生和經有關鑒定機構確定必定發(fā)生的損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原告治療費用發(fā)生和傷殘等級確定后,或有其它新的證據(jù),另行起訴。
原告因分娩出現(xiàn)產后壓力性尿失禁病癥,作為年輕女性實屬不幸,亦給其本人造成很大精神痛苦,應給予同情。原告母親為女兒之賠償多方奔走,也應給予理解。被告基于對原告的同情和理解,自愿給付原告手術治療費用20000元,并在此基礎上增加給付30000元用于原告其他費用開支,對此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牛某延2162.2元;
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自愿支付原告牛某延醫(yī)療費及相關費用50000元;
三、駁回原告牛某延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牛某延負擔1650元,由被告曲某某婦幼保健院負擔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楊敬勇
審判員:袁麗靜
審判員:賈志冰
書記員:柴麗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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