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萬喜林,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某某訴被告牛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萬喜林,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834.05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30日,被告牛某某駕駛冀A×××××(冀A×××××)由東向西行駛至五保高速49KM+40M處撞至牛某某駕駛的冀F×××××(冀F×××××)號重型半掛貨車尾部,造成原告牛某某受傷。被告牛某某駕駛的冀A×××××(冀A×××××)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和經(jīng)濟損失,現(xiàn)起訴至法院。
被告牛某某未答辯。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冀A×××××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險100萬元,且不計免賠,請依法查明掛車冀A×××××的投保情況,如其投有保險,則其承保公司應該與我司分擔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如果事故發(fā)生時該被保險車輛及其駕駛?cè)瞬痪哂泻戏ㄓ行У男旭傋C、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則我司不負賠償責任。第三、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本案是三車事故,應當追加本案訴狀之外的另外一輛無責車主及其司機為被告,與我司分擔原告的損失。第四、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30日,被告牛某某駕駛冀A×××××(冀A×××××)由東向西行駛至五保高速49KM+40M處撞至牛某某駕駛的冀F×××××(冀F×××××)號重型半掛貨車尾部,后又使冀F×××××(冀F×××××)號車撞至張建敏駕駛的冀A×××××(冀A×××××)號重型半掛貨車尾部,造成牛某某、牛某某受傷,三車及部分路產(chǎn)不同程度損害的交通事故。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二支隊九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牛某某無責任,張建敏無責任。被告牛某某駕駛的冀A×××××號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保定第七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住院病案出院診斷:1、胸部軟組織挫傷;2、左肩部皮擦傷;3、右膝部皮擦傷。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1周內(nèi)避免重體力勞動;病情有變化及時就診。
本院認為: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二支隊九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牛某某無責任,張建敏無責任。經(jīng)審查,認定程序合法,結(jié)論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采納。對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一、醫(yī)療費5829.45元。根據(jù)原告就醫(yī)情況,原告提交醫(yī)療費票據(jù)1張,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主張扣除原告15%非醫(yī)保用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4天=1400元。三、誤工費:牛某某有經(jīng)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事故發(fā)生時,系貨車司機,根據(jù)原告?zhèn)榧搬t(yī)囑,原告主張參照交通運輸業(yè)日工資158元,誤工時間計算住院期間和出院后7天,誤工費為158元/天×21天=3318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四、護理費:原告主張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日工資計算住院期間護理費為98元/天×14天=1372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損失共計11919.45元(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7229.45元,誤工費、護理費4690元)。按照交強險責任限額和交強險無責限額比例,扣除張建敏駕駛的無責車輛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nèi)應當承擔的份額1083.59元后,剩余10835.86元,應當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擔。原告的損失依法已經(jīng)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擔,被告牛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牛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83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8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jù)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審判員 龔紅玉
書記員: 王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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