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愛地寶(湖北)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縣新市鎮(zhèn)京源大道396號。
法定代表人付迎春,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某,個體工商戶。
原告愛地寶(湖北)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胡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社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袁京順及人民陪審員龔祖祥進行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愛地寶(湖北)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李振新、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北景钢校桓婧衬诚蛟尜徺I液壓裝卸機械及原、輔材料,后經雙方結算,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并約定了付款期限,故被告胡某某應按約定的付款期限給付原告貨款,雖然被告給付了部分貨款,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但其拒付剩余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合同、給付原告貨款的違約責任,即被告胡某某應給付原告下欠貨款40萬元,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愛地寶(湖北)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0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社平 審 判 員 袁京順 人民陪審員 龔祖祥
書記員:張宏楚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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