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場所:石某某市裕華區(qū)槐安東路141號寶翠商務大廈B座19層。
負責人:張建廣,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惠,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鹿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曉杰,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深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靜靜,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燕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常某某、王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某某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86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7年9月16日14時35分許,駕駛人趙玉蘭駕駛冀A×××××冀A×××××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黃石高速公路行駛至黃驊,在慢車道與駕駛人楊軍輝駕駛的冀A×××××冀A×××××號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后又駛入快車道與駕駛人杜民風駕駛的因前方堵路停車的冀A×××××冀A×××××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冀A×××××冀A×××××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被撞后向前又與前方駕駛人谷超杰駕駛的冀A×××××冀A×××××號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刮擦相撞,造成趙玉蘭死亡、四車損壞,冀A×××××冀A×××××罐裝水泥燒毀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某某支隊石某某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玉蘭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民風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楊軍輝、谷超杰無責任。冀A×××××冀A×××××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為原告常某某,冀A×××××冀A×××××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被告王存,在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nèi)。關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各項損失項目和金額的舉證及質(zhì)證:原告主張1、冀A×××××主車車損8300元,提交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長安路盛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出具的維修發(fā)票一張,金額為8425元及維修清單一份。主車車損公估費249元,提供寶信通公司出具的發(fā)票一張。2、冀A×××××車車損103892元,提供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掛車燒毀已經(jīng)報廢。掛車貨損11110元,提交公估報告一份,水泥貨主張鑫出具的證明、賠償協(xié)議、收條一張及張鑫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原告賠償水泥貨主張鑫損失11225.8元。掛車及貨損公估費3450元,提交發(fā)票一張。3、現(xiàn)場施救費38500元,提交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四張,施救明細一份及2017年9月16日施救照片11張及2017年9月17日施救照片12張。原告車輛與王存車輛車頭擠在一起,動用了兩臺70T吊車,斯太爾半掛車、平板車施救了兩天,施救難度很大。4、拆驗費2000元,提交石某某市長安區(qū)石正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出具的拆驗費發(fā)票兩張。5、交通費1000元,提交加油票12張,該費用主要用于處理本次事故往返交警隊、評估公司和停車場的花費。被告燕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意見:1、冀A×××××和冀A×××××兩車的車輛損失均為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公估,非雙方協(xié)商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金額過高,我司不予認可。2、兩輛車輛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對于貨物損失不認可,我方?jīng)]有見到受損物,也沒有具體報價,認為估價過高,原告提交的張鑫的收條屬于個人簽字,沒有交警隊的合法紅章。3、現(xiàn)場施救費38500元不合理,我司不予承擔,我方認為需要按施救里程和施救方式進行計算,現(xiàn)場施救費認可10000元,對施救照片不認可,對兩天的施救時間有異議。被告王存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提出均應當由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杜民風駕駛原告常某某所有的冀A×××××冀A×××××號車輛與趙玉蘭駕駛被告王存所有的冀A×××××冀A×××××號車輛、及楊軍輝駕駛的冀A×××××冀A×××××號車輛、谷超杰駕駛的冀A×××××冀A×××××號車輛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已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某某支隊石某某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玉蘭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民風負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楊軍輝、谷超杰無責任,該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因被告王存涉案車輛在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并且因冀A×××××號車在燕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需按比例賠償三方受損車輛,原告方提出另兩方車輛未定損,交強險賠付數(shù)額無法確定,為及時賠付己方損失,原告將2000元交強險賠付限額留給另兩方車輛,己方損失全部按70%主張,故原告損失由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70%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王存承擔70%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主車車損8300元、掛車車損103892元、掛車貨物損失11110元、施救費38500元,理據(jù)充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損失合計161802元,由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70%即113261.4元。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其抗辯理由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主車車損公估費249元、掛車及貨損公估費3450元,拆驗費2000元,均有費用產(chǎn)生的發(fā)票證實,予以支持,上述損失合計5699元,由被告王存承擔70%即3989.3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所提交的加油費票據(jù)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如下:一、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常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13261.4元。二、被告王存賠償原告常某某各項損失合計3989.3元。以上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2671元,減半收取計1335.5元,由被告王存負擔。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當事人二審期間未提出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關于施救費問題,被上訴人常某某提供施救單位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四張、施救明細一份及施救照片,能夠證實施救的事實以及支付的施救費用數(shù)額。上訴人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不認可施救費數(shù)額,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清振
審判員 李祥
審判員 李曼
書記員: 張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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