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強,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登記住所棗陽市,現(xiàn)住襄陽市高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光林,襄陽市明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登記住所棗陽市,現(xiàn)住武漢市沌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系楊某某女兒。
被告:肖襄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登記住所襄陽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現(xiàn)住武漢市沌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系尹某某之夫。
原告熊某某訴被告楊某某、尹某某、肖襄谷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強、被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光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某某、肖襄谷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2%的標準自2016年9月8日起自上述欠款清償之日止),被告尹某某、肖襄谷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楊某某因周轉需要,分別于2015年11月3日和2015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11萬元和10萬元,口頭約定利息三分,被告楊某某在收到上述借款后,分別向原告出具《借條》,被告尹某某和被告肖襄谷分別作為被告的女兒和女婿自愿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字。2016年9月8日,經(jīng)原告和被告楊某某確認,雙方簽訂《還款明細》,確定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8萬元,月息3分,分別按本金9萬元于每月3日和15日支付利息2700元。但三被告此后未再還本付息,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義務。原告認為,三被告不履行還款及擔保義務的行為違反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訴。
被告楊某某辯稱:1、向原告借款尚欠款屬實,具體欠款數(shù)額由法院審理認定;2、原告提供的《借條》上并未約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jù);3、如原告放棄要求尹某某和肖襄谷承擔擔保責任,愿意與原告調解盡快償還欠款。
被告尹某某、肖襄谷未到庭應訴,故無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3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熊某某現(xiàn)金¥110000元,大寫壹拾壹萬元?!蓖?1月15日,楊某某又向原告熊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熊某某現(xiàn)金¥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借款人楊某某和擔保人尹某某、肖襄谷分別在上述兩份《借條》上簽名并捺印。在后一份《借條》下方,被告楊某某又書寫:“本人于2016年元月15日已退還熊某某本金壹萬元整¥10000,證明人楊某某?!毙苣衬澈炞执_認“情況屬實”。2016年9月8日,被告楊某某又與原告熊某某簽訂《還款明細》,載明:“2016年6月15日已還款貳萬元,剩余款項(借款)情況屬實,總金額為壹拾捌萬元(見背面欠條)。利息分兩次付息(每月),3號付息2700元(本金9萬元)、15號付息2700元(本金9萬元)”。原告熊某某和被告楊某某均簽字確認。后因被告未依《還款明細》按期支付利息,也未向原告償還下欠借款,擔保人尹某某、肖襄谷也未履行擔保還款義務,原告經(jīng)索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過程中,原告熊某某就本案借款的形成過程述稱:被告楊某某系江蘇“洋河藍色蘇譽”系列酒類在襄陽地區(qū)的總代理,長期從事該酒類批發(fā)業(yè)務;因資金周轉需要,通過襄陽市魚梁洲“置地花園”小區(qū)張義珍介紹向其多次借款,高峰時借款本金達24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3分,期間有借有還;2015年11月3日和15日,經(jīng)原、被告雙方對賬,楊某某將所有零星借款匯總,最后出具兩份分別11萬元及10萬元的《借條》;因擔心楊某某還款不能,要求其女兒女婿作擔保,故尹某某、肖襄谷在擔保人處簽名捺?。缓髼钅衬撤謩e還款1萬元及2萬元,故于2016年9月18日又出具剩余借款18萬元的《還款明細》,但楊某某僅以酒抵付了當月利息,此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為證明借款事實,原告還提交了分別向楊某某及其上級代理商周守智轉款的部分銀行記錄明細。經(jīng)質證,被告楊某某對借款事實及剩余欠款的形成過程無異議。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楊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熊某某借款,并于2015年11月3日和11月15日分別出具11萬元及10萬元的《借條》。雙方依法形成借貸法律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楊某某應依法予以償還。被告尹某某、肖襄谷作為借款擔保人,分別在兩張《借條》上簽字擔保并捺印,依法構成保證合同法律關系。但尹某某、肖襄谷的簽字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尹某某、肖襄谷應依法對楊某某的借款行為承擔連帶還款的保證責任。被告楊某某出具《借條》后,已分別還款1萬元和2萬元,并在《還款明細》中簽字認可尚欠剩余借款18萬元,且原告亦簽名確認,故被告尹某某、肖襄谷連帶還款保證責任的數(shù)額應依法減少至本金18萬元。被告楊某某在《還款明細》中承諾“利息分兩次付息(每月),3號付息2700元(本金9萬元),15號付息2700元(本金9萬元)?!钡膬热?,經(jīng)審核為月利率3%,系借貸雙方對主合同利率內容所作的變動,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楊某某已分別支付了當月利息共5400元,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保證人尹某某、肖襄谷并未簽字認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惫时桓嬉衬场⑿は骞葘钅衬惩獍丛轮Ц独⒌募s定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楊某某、尹某某、肖襄谷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尹某某、肖襄谷對欠款利息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在《還款明細》中雖約定按月分期支付利息,但其支付當月利息后未再繼續(xù)支付,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支付下欠利息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楊某某應依約分別自2016年10月4日及16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以本金9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向原告熊某某支付下欠利息。被告尹某某、肖襄谷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熊某某本金180000元,并分別自2016年10月4日及19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以本金9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相應利息;
二、被告尹某某、肖襄谷對被告楊某某180000元的債務本金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楊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判決,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公告費260元,合計4160元。由被告楊某某、尹某某、肖襄谷共同負擔3900元;原告熊某某負擔2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出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賬號:17×××56,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姜勛
人民陪審員 王貴明
人民陪審員 王強剛
書記員: 何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