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夏威(湖北光年律師事務所)
盛某某
劉詠華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上訴。
被告盛某某。
被告劉詠華。系被告盛某某妻子。
本院在審理原告熊某某訴被告盛某某、劉永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475元減半收取736元由原告熊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475元減半收取736元由原告熊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志剛
審判員:易秋霞
審判員:彭亞萍
書記員:曾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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