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家泳,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106號。
負責人:趙群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敏,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熊某某訴被告李某、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茜獨任審判,于2017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家泳,被告李某,被告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敏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系認定本案事實和責任的有效證據。原告熊某某因本事故導致其人身受到傷害,被告李某作為事故責任方應承擔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由于鄂G×××××號牌小型客車在被告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熊某某戶籍所在地雖然××為梁子湖區(qū)××村,但是原告居住于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原告熊某某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
醫(yī)療費:46029.82元;
后期治療費:16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3180元(60元/天×53天,天數依實際住院天數);
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90天,天數依鑒定意見)
傷殘賠償金:54102元(依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年計算,27051元/年×20年×10%)
6、誤工費:10200元(3600元/月÷30天×85天,天數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7、護理費:7677.86元(依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31138元/年÷365天×90天,天數依鑒定意見);
8、交通費:530元(10元/天×53天,天數依據住院時間)
9、鑒定費:2500元;
10、輪椅費:1060元;
11、精神撫慰金:3000元。(本院酌定)
以上損失合計:145629.68元。
原告損失首先由被告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賠付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范圍內賠付76569.86(54102+10200+7677.86+530+1060+3000)元;交強險以外的部分59059.82元(145629.68-10000-76569.86)由被告李某承擔6102.98元【(46029.82-10000)×10%+2500】,由被告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52956.84(59059.82-6102.98)元。由于被告謝剛為其墊付醫(yī)療費等共計63979.82元,應依法予以扣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保鄂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李某57876.84元。支付原告熊某某81649.86元(10000+76569.86+52956.84-57876.84)。
二、駁回原告熊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710元,減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李某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由被告李某直接向原告熊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阜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陳茜
書記員::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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