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熊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熊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全某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東民初字第00278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6)鄂08民終1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2016年5月30日,熊某某以與全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為由,向本院提交《撤訴再審申請書》,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熊某某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熊某某撤回再審申請。
審判長 萬 玲 審判員 周 沂 審判員 鄧中華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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