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學生,住公某某。
法定代理人:梅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務工,住公某某,系其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章典,公某某南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某某章某鋪鎮(zhèn)中心學校;住所地公某某章某鋪鎮(zhèn)襄東大道45號。
法定代表人:陳章,該學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宏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某某,系該學校副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公某某,系該學校政教處主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油江路29號。
主要負責人:鄒明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暉,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斌,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熊某訴被告公某某章某鋪鎮(zhèn)中心學校(以下簡稱“章某鋪中心學?!保?、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以下簡稱“公安財?!保┙逃龣C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法定代理人梅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章典、被告中心學校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宏清及雷靜、被告公安財保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賠償原告熊梅周人身損害經(jīng)濟損失111826元;2.要求被告公安財保在校(園)方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熊某就讀于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四(1)班,2017年4月19日下午1時30分,在班主任組織學生課間活動時不慎摔倒受傷。原告受傷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花去醫(yī)療費11027元。原告?zhèn)榻?jīng)鑒定機構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護理期為12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原告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熊某就讀于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四(1)班,2017年4月19日下午1時30分,原告熊某在老師組織學生課間活動時,不慎摔倒受傷,當即被送往公某某中醫(yī)院治療,在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花去醫(yī)療費110267元,原告?zhèn)楸会t(yī)院診斷為左股骨下段骨折,后原告?zhèn)榻?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為12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原告受傷后,由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在2017年4月20日上午10點向被告公安財保報案,報案號為22604。
另查明,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向被告公安財保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其被保險人熊某保險序號為561號,每人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7年8月31日二十四時止。
對原告熊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本院現(xiàn)依法進行確認:
一、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1027元,提供醫(yī)療單位收費票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原告主張護理費15491元(47121元/年÷365天×120天),被告公安財保有異議,應按2017年度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故本院確認為10743元(32677元/年÷365天×120天);
三、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本院予以確認;
四、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原告提供了鑒定意見,但標準過高,本院確認為2700元(30元/天×90天);
五、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58772元(29386元/年×20年×10%),原告雖是農(nóng)村戶口,但長期在集鎮(zhèn)居住生活,按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其傷殘賠償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六、原告主張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提供了鑒定意見,本院予以確認;
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壋潭?,本院確認為2000元;
八、原告主張鑒定費2060元,提供了鑒定單位收費票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九、原告主張交通費1026元,提供了有效票據(jù)900元,本院確認原告交通費900元;
綜上,原告熊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04152元。
本院認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nèi)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向被告公安財保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醫(yī)療費11027元、護理費107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傷殘賠償金58772元、交通費900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合計人民幣100092元,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限額,應由被告公安財保賠償原告熊梅周人民幣1000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及鑒定費2060元,是保險公司免責項目,應由被告章某鋪中心學校賠償原告熊梅周406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熊某人民幣100092元;
二、被告公某某章某鋪鎮(zhèn)中心學校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熊某人民幣4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6元,依法減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公某某章某鋪鎮(zhèn)中心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池茂大
書記員:石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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