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新剛、余浪,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吳紅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熊某與被告吳紅學、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新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紅學、戴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吳紅學、戴某某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662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6年2月7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11日起,被告吳紅學因生意經(jīng)營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分多次向原告熊某借款。2016年2月7日,經(jīng)雙方重新結算,被告吳紅學還差欠原告借款本金662400元未付,雙方約定月利率3%,被告吳紅學于當日重新出具借條一張。被告戴某某與被告吳紅學系夫妻關系,上述債務發(fā)生于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戴某某應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兩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息。
原告熊某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一、居民身份證、人員基本信息。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2014年3月11日的收條復印件、2014年5月6日的借條復印件、2014年5月19日的收條復印件。證明:
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750000元整,并分別出具了借款收據(jù)和借條。
證據(jù)三、銀行轉(zhuǎn)賬流水明細六張、情況說明三份、結婚證復印件一張、銀行卡復印件一張。證明:原告熊某向被告吳紅學、戴某某提供借款的事實,其中原告通過其妻子熊輝以及朋友畢利斌出借給被告戴某某300000元(分別打款至被告戴某某62×××32工商銀行賬戶),其余借款通過現(xiàn)金及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出借給被告吳紅學(62×××01建設銀行賬戶)。
證據(jù)四、2016年2月7日的借條原件。證明:2016年2月7日,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吳紅學承諾當日還款100000元并將原三張借款憑證予以收回,重新出具了一張662400元的借條,但被告吳紅學當日僅還款30000元。
證據(jù)五、短信通話記錄四頁。證明:被告吳紅學、戴某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建設,且被告戴某某多次承諾在工程款收回后立即向原告還款,但至今未償還的事實。
證據(jù)六、補領結婚證檔案信息、離婚登記檔案信息原件各一份。證明:被告吳紅學與被告戴某某于1995年1月1日登記結婚,雙方于2016年4月28日辦理離婚,本案借款發(fā)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證據(jù)七、中國工商銀行自助終端憑條、智慧柜員機業(yè)務回執(zhí)各一份。證明:62×××32工商銀行卡號系系被告戴某某所有,62×××01建設銀行卡號系被告吳紅學所有。
被告吳紅學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戴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查,本院對原告熊某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為有效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熊某與被告吳紅學系朋友關系,被告吳紅學因承接建筑工程急需資金周轉(zhuǎn)于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間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熊某以銀行轉(zhuǎn)賬和現(xiàn)金方式共出借給被告吳紅學750000元(其中300000元打入被告戴某某62×××32工商銀行賬戶),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被告吳紅學共向原告熊某償還借款458750元。
2016年2月7日,原、被告雙方對債權債務進行結算,被告吳紅學向原告熊某重新出具了一張662400元的借條,該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熊某人民幣陸拾陸萬貳仟肆百元整.¥662400元.月利息3分.借款人吳紅學.2016年2月7日.身份證號.電話135××××8239。”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被告吳紅學共向原告熊某償還借款490000元。
另查明,被告吳紅學與被告戴某某于1995年1月1日在武漢市新洲區(qū)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于2016年4月28日到武漢市新洲區(qū)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兩被告至今未償還差欠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截至到2016年2月7日,被告吳紅學還差欠原告借款本金是多少?2016年2月7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吳紅學共差欠原告熊某借款662400元未付,被告吳紅學于當日重新出具借條一張。原告熊某庭審中陳述,雖然雙方重新出具了上述借條,但被告吳紅學并未按約償還借款100000元,故截至到2016年2月7日仍應認定被告胡紅學差欠原告借款本金為750000元,本院認為原告熊某所言系單方陳訴,且無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應以雙方重新結算的債權憑證為準,故對其陳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依法認定截至到2016年2月7日,被告吳紅學還差欠原告借款本金為662400元。2、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間,被告吳紅學共向原告熊某償還借款458750元,該借款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是否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應當先償還借款利息再償還借款本金,故償還借款應認定為償還的前期利息,同時被告吳紅學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間,被告吳紅學共向原告熊某償還借款490000元,該借款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是否應予支持?被告吳紅學現(xiàn)還差欠原告熊某借款本金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應當先償還借款利息再償還借款本金,故償還的借款應系利息,同時被告吳紅學以借款本金6624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6%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共381天的利息款24891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下余241083元,應當沖抵借款本金。故本院依法認定被告吳紅學現(xiàn)還差欠原告熊某借款本金為421317元。4、原告熊某向被告戴某某主張權利有無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所涉及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戴某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原告熊某與被告吳紅學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為被告吳紅學的個人債務;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吳紅學與被告戴某某實行約定財產(chǎn)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財產(chǎn)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確告知債權人;同時本案借款部分打入被告戴某某銀行卡賬戶中,且是用于夫妻承接的建筑工程使用,亦能證明本案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故被告戴某某應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借款月利率為多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上述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最高月利率為2%。原告熊某和被告吳紅學約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原告熊某請求按照月利率3%計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月利率2%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對于原告熊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紅學、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熊某借款本金42131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2131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22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24元,保全費3620元,合計14044元。由原告熊某負擔5111元,被告吳紅學、戴某某負擔89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于勁
審判員 周鵬
人民陪審員 吳華林
書記員: 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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