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家定
肖斌(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龔某某
羅雄(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
原告:熊家定。
委托代理人:肖斌,張聯江,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雄,湖北荊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熊家定訴被告龔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及開庭傳票,由審判員徐德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家定的委托代理人肖斌、被告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羅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經營的藥店購藥,與該店的工作人員為價格發(fā)生爭執(zhí),后導致肢體沖突受傷,原告雖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誰是具體侵權責任人,而向被告主張管理人責任要求其履行賠償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從原告提供的錄像資料可以反映出原告受傷是因爭吵而引起的,原告在該事件中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痹娴膿p失有醫(yī)療費13084.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護理費355元,鑒定費85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4839.83元。對于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賠償因未提供醫(yī)囑支撐,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精神撫慰金因原告?zhèn)檩^輕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本院酌定在此糾紛中,被告龔某某承擔60%責任,原告熊家定承擔40%責任。據此,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熊家定8904元(14839.83元×60%責任);
駁回原告熊家定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5元減半收取232.5元,由被告龔某某承擔186元,原告熊家定4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帳號:260201040006032,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經營的藥店購藥,與該店的工作人員為價格發(fā)生爭執(zhí),后導致肢體沖突受傷,原告雖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誰是具體侵權責任人,而向被告主張管理人責任要求其履行賠償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從原告提供的錄像資料可以反映出原告受傷是因爭吵而引起的,原告在該事件中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痹娴膿p失有醫(yī)療費13084.8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護理費355元,鑒定費85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4839.83元。對于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賠償因未提供醫(yī)囑支撐,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精神撫慰金因原告?zhèn)檩^輕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本院酌定在此糾紛中,被告龔某某承擔60%責任,原告熊家定承擔40%責任。據此,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龔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熊家定8904元(14839.83元×60%責任);
駁回原告熊家定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5元減半收取232.5元,由被告龔某某承擔186元,原告熊家定46.5元。
審判長:徐德勝
書記員:楊振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