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天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杜剛、沈雄,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原告熊天元訴被告馮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5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2016年7月,被告馮某某將武漢華中通億再生物資有限公司位于武漢市黃陂區(qū)灄口街長松村唐家灣100號工業(yè)園宿舍外墻粉刷工程發(fā)包給案外人諶民銀,后者將部分工程交由原告熊天元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后,經三方商定,由被告馮某某直接向原告付款。2016年7月5日,被告馮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尚欠原告款項20000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馮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尚欠原告款項15000元。原告因追索上述款項未果,故訴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熊天元、被告馮某某及案外人諶民銀就工程款付款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協(xié)議成立且有效。被告馮某某尚欠原告款項3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等證據(jù)證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馮某某清償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某向原告熊天元支付欠款35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向陽
書記員:李雪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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