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姚濤(湖北漢江律師事務所)
雷某某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濤,湖北漢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雷某某。
原告熊某某訴被告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金陳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雷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雷某某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二份證據: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信息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的事實;
二、借條及銀行卡交易查詢信息各一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萬的事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雷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原告熊某某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雷某某轉賬250000元,被告雷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償還原告熊某某借款100000元,剩余150000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未果。故本院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钡囊?guī)定,本案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剩余借款150000元未果遂訴至法院,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150000元借款的訴請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某某自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熊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被告雷某某向原告熊某某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原告熊某某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雷某某轉賬250000元,被告雷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償還原告熊某某借款100000元,剩余150000元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未果。故本院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钡囊?guī)定,本案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剩余借款150000元未果遂訴至法院,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150000元借款的訴請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某某自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熊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雷某某負擔。
審判長:金陳
書記員:邱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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