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井陘縣大梁江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井陘縣南障城鎮(zhèn)大梁江村。組織機構代碼證號:A0644068-3。
法定代表人:梁萬庭,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自鵬,石家莊市井陘興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焦某某與被告井陘縣大梁江村民委員會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員 蘇志軍
書記員:郭建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