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樹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焦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楊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張桂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
原告焦樹立、焦秀某、楊桂蘭、張桂榮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國臣,河北胡國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
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飛機場華鋒世紀城一期103號。
負責人:楊寶泉,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李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公司員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
原告焦樹立、焦秀某、楊桂蘭、張桂榮與被告王某某、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焦樹立、焦秀某、楊桂蘭、張桂榮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提出的撤訴申請并無不當,應準予其撤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焦樹立、焦秀某、楊桂蘭、張桂榮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36.00元,由原告焦樹立、焦秀某、楊桂蘭、張桂榮負擔。
審判員 王子君
書記員: 王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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