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全細喜,湖北自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莉芳,湖北自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被告:彭慶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被告:陳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住通山縣。被告:通山興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縣教育局*樓。法定代表人:余國和,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焦某某與被告方某、熊某某、彭慶喜、陳銳、通山興和建筑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焦某某未在七日內(nèi)預(yù)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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