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焦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洪起,黑龍江天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佳祺,黑龍江天揚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上訴人焦德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7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焦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起、于佳祺,被上訴人李某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焦德某于2016年8月15日以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焦德某以與被上訴人李某吉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焦德某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5元,減半收取962.50元,由上訴人焦德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剛 審 判 員 蔣志紅 代理審判員 王 歡
書記員: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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