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婭,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負責人:王翔。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婭,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焦某某的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51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號車在我司投保車損險37400元(及不計免賠),車上貨物責任險50000元(無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但因原告的損失是因第三人侵權(quán)造成的,我司在車損險限額賠付完畢后,原告應配合我公司向第三人追償,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案件事實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08時20分,機動車駕駛?cè)送鯐悦耨{駛冀A×××××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石黃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62公里+680米處追尾前方第二行車道內(nèi)機動車駕駛?cè)藦埜C{駛的晉H×××××晉H×××××歐曼牌重型罐式半掛貨車,冀A×××××貨車繼續(xù)前移撞上前方在第一車道內(nèi)機動車駕駛?cè)送踅饎傫{駛的冀J×××××解放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此為第一次撞擊事故;之后由后駛來的機動車駕駛?cè)斯』垴{駛的晉H×××××晉H×××××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分別撞上前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冀A×××××福田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與冀J×××××解放牌輕型倉柵式貨車,致使晉H×××××晉H×××××、冀J×××××貨車分別撞上護欄,此為第二次撞擊事故,共造成機動車駕駛?cè)送鯐悦袷軅?、四車不同程度受損、路產(chǎn)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黃驊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機動車駕駛?cè)送鯐悦癯袚舜蔚缆方煌ㄊ鹿实娜控熑危瑱C動車駕駛?cè)送踅饎?、張福毛無事故責任。在第二次撞擊事故中,機動車駕駛?cè)斯』鄢袚舜蔚缆方煌ㄊ鹿实娜控熑?,機動車駕駛?cè)送鯐悦?、王金剛無事故責任。
事故車輛冀A×××××號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河北八方速達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焦某某。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其中車損險保險限額為37400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主張的損失數(shù)額、相關(guān)依據(jù)及被告質(zhì)證意見:
1、車損80727元,證據(jù)是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一份;
2、貨物損失12600元,證據(jù)是公估報告書一份;
3、施救費8380元,證據(jù)是票據(jù)一張;
4、貨損公估費1000元,證據(jù)是公估費票據(jù)。
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鑒定費真實性無異議,但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司承擔。對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不認可。對車輛損失公估報告不認可,系單方委托,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對貨物損失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不認可,損失數(shù)額真實性無法確定,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
經(jīng)法庭釋明,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未在限定的時間內(nèi)預交相關(guān)鑒定費用。
另查,在原告訴訟郭小慧駕駛車輛承保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經(jīng)法庭調(diào)解郭小慧駕駛車輛承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事故車輛晉H×××××晉H×××××所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焦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6800元。
裁判理由與結(jié)果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原告損失的確認:對于原告的車損,原告提交了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一份,被告雖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對原告主張的車損80727元依法確認,施救費8380元合法有據(jù),依法予以確認。上述車損及車輛施救費合計89107元,由郭小慧駕駛車輛方依責承擔其中的50%,即44553元,因超出所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由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37400元。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及貨損公估費13600元,由兩無責車輛交強險承擔33元、33元,由郭小慧車輛方交強險承擔667元,剩余12867元由被告承擔其中的50%,即6433元。被告合計賠付原告保險金43833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焦某某保險金4383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8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擔7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承擔462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淑云
書記員: 聞龍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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