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焦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紅梅,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黑龍江省鐵力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楊瞿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黑龍江省雙城市。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鐵力市德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鐵力市中心路。法定代表人:陳彥維,職務經理。
焦壯上訴請求:駁回董某某對焦壯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本案的實際借款人是黑龍江省伊春市城鑫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鑫公司)和楊瞿東,借款主體是城鑫公司。款項用于城鑫公司建設工程。董某某在一審中述稱,德龍公司承建桃山莊小區(qū),楊瞿東任項目經理,出借款項用于該項目資金周轉。楊瞿東、德龍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楊瞿東作為該項目的實際負責人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資金周轉不開才向董某某借款,焦壯只是楊瞿東的財務負責人,是在楊瞿東的指派下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收據。董某某也一直向城鑫公司和楊瞿東索要借款,董某某和董春平多次和楊瞿東、城鑫公司代表謝紅華協商,協商時楊瞿東和謝紅華同意以房抵賬,只是未達成一致,董某某從未向焦壯要求還款。2、董某某并未將款項交付給焦壯,借款合同未生效,董某某向焦壯要求支付借款及利息無法律依據。3、關于焦壯出具128萬元收條問題。自2013年12月案外人胡永齊、李冬年借款至2014年7月焦壯重新出具借款合同共計7個月,每筆50萬元借款的月利息是5萬元,利息共計70萬元,扣除已償還的42萬元,尚欠利息28萬元,故收條金額為128萬元。從董某某承認月息1毛也可以反映出,其是從事高息借款的。4、焦壯出具借款合同后,董春平出具了證明,證實所簽署的借據已經履行完畢,雙方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由此可以證實2014年7月14日焦壯簽訂的100萬元借款合同就是2013年胡永齊、李冬年與董春平所借的100萬元,該借款合同是胡永齊、李冬年借款延續(xù)而來。5、一審判決采信張立輝的證言錯誤。張立輝與董某某是同學關系,焦壯為董某某出具借款合同時,其根本不在場,當時是李冬年領著董某某和董春平來的,根本不存在交付100萬元的情況。6、本案屬于虛假訴訟。一審判決未查清借款合同的過程、是否生效、未查清款項用途以及收條金額的形成原因等問題,片面采信董某某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與事實不符。董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楊瞿東未出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德龍公司未出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董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焦壯、楊瞿東、德龍公司連帶責任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給付利息70萬元(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6月17日共計35個月,按月息2分計算);訴訟費由焦壯、楊瞿東、德龍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7月14日,董某某與焦壯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焦壯在董某某處借款100萬元,2014年8月13日前償還,逾期還款按日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日焦壯給董某某出具128萬元收據一份?,F焦壯未償還此款。一審法院認為,董某某所舉借款合同、收據及證人證言已經充分證實董某某與焦壯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該民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合法有效。焦壯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對董某某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償還借款及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雙方約定的日千分之三的違約責任已經超過法律允許的年息24%的規(guī)定,應按年息24%即月息2%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故應從借款逾期之日(2014年8月14日)起計算。經計算逾期利息為68萬元(100萬元×2%×34個月)。焦壯辯稱是受城鑫旅游公司的委托簽訂的借款合同,該借款實際形成時間為2013年12月。因在2013年12月城鑫旅游公司尚未登記成立,且借款合同未加蓋城鑫旅游公司公章,故本院對焦壯辯解意見不予采信。董某某主張楊瞿東、德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首先,楊瞿東、德龍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其不是民間借貸合同的相對人。其次,無證據證明楊瞿東或德龍公司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人,亦沒有證據證實董春玲所舉房屋買賣合同系董春玲所主張的抵押合同。因此,董春玲主張楊瞿東、德龍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一、焦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董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支付逾期利息68萬元,合計168萬元。二、駁回董春玲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1萬元,由焦壯負擔。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焦壯向本院提供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仲裁委員會(2017)哈仲裁字第0862號裁決書(復印件)及城鑫公司2014年4、5月賬目12頁(復印件)與本案借款不具有關聯性,對焦壯依該證據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焦壯因與被上訴人董某某、楊瞿東、鐵力市德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龍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焦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紅梅、劉麗,被上訴人董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明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楊瞿東、德龍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焦壯與董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違約金等事項。借款收據證實焦壯收到了借款。焦壯對該借款合同及收據為其本人簽字的事實無異議,焦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出具欠條的法律后果,其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任春的取款憑證及焦壯出具的借款收據,證明董某某的交付義務已完成。董某某與焦壯的借貸關系成立。綜上,焦壯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董某某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償還借款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民事責任。焦壯上訴主張本案借款實際使用人是城鑫公司,應由其償還借款的主張,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應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的人為訴訟當事人,并應由其承擔還款義務,焦壯與城鑫公司的糾紛應當另案處理。焦壯上訴提出的本案借款是董春平與胡永齊、李冬處借款延續(xù)而來,本案借款已履行完畢的上訴請求,因其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焦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1萬元,由焦壯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焦 楊
審判員 于曉星
審判員 蓋國建
書記員:肖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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