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焦彥峰,石家莊市平山工業(yè)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盂縣佳通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通公司)。
地址:山西省陽泉市盂縣路家村鎮(zhèn)胡家溝。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魏有龍,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彥平,該公司副經理。
被告孫新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盂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陽泉市盂縣金龍西街佳苑小區(qū)B區(qū)5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杜晨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智秀,公司職員。
原告焦向某平與被告孫新林、盂縣佳通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陽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焦彥峰、被告孫新林、盂縣佳通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彥平、平安財險陽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智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晉C×××××晉C×××××大貨車系被告孫新林分期付款購買佳通公司車輛,由被告孫新林實際經營。2016年11月19日8時30分許,被告孫新林駕駛晉C×××××晉C×××××重型貨車沿東××村東道路自南向北行駛到東××村口路段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與正在關閉的限高桿相撞,造成限高桿倒下砸傷施工人員焦向某。造成焦向某受傷及施工電動車砸壞,限高桿及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平公交認字[2016]第16111908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孫新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焦向某到平山中山醫(yī)院住院治療36天。原告曾于2016年向本院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平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31民初28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焦向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3206.19元。該判決已生效并履行。2017年4月11日,平山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焦向某的面部瘢痕為十級傷殘。
晉C×××××晉C×××××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一份保額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司法鑒定意見書、(2016)冀0131民初282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平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1民初2825號民事判決書對原告焦向某第一次起訴的損失,已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進行了賠償。原告焦向某本次起訴的損失如下:1、誤工費:原告發(fā)生事故時間為2016年11月19日,定殘前一日為2017年4月10日,本院所作判決中原告焦向某的誤工天數認定為51天,故本次誤工天數計算至評殘前一日,減去已認定的51天,共計121天,誤工費按照判決書中查明的日工資116.89元計算,誤工費為14143.69元;2、殘疾賠償金:平山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焦向某損傷為十級傷殘。原告戶口性質為農村居民,故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居民年純收入11919元計算20年,傷殘等級系數為10%,共計23838元;3、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故造成其十級傷殘,精神撫慰金酌定300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焦向某雖被評為十級傷殘,但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可在勞動能力鑒定后,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不予處理;5、交通費:原告因傷就醫(yī)、評殘確需支付交通費用,酌定300元。6、評殘費用800元,有鑒定費票據證實,應予采信。原告兩次起訴的的相關損失未超過保險公司交強險、商業(yè)險的理賠范圍,故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平安財險陽泉支公司本次承擔的損失為:誤工費14143.69元、殘疾賠償金2383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41281.69元。鑒定費用80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應由被告孫新林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焦向某經濟損失41281.69元;
二、被告孫新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焦向某鑒定費用8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6元,減半收取608元,由被告孫新林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 霞
書記員:范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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