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利
趙彥來
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師事務(wù)所)
尚某某
位鐵表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高燕
原告:焦利。
委托代理人:趙彥來。
委托代理人: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位鐵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地址:辛集市西華路96號。
負責人:李榮海。
組織機構(gòu)代碼:XXXXXXX。
委托代理人:高燕,該公司職員。
原告焦利與被告尚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高麗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趙彥來、王旭亮,被告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位鐵表,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結(jié)。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原告、被告無異議,責任劃分無不當,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關(guān)于損失,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計算92天為50元/天×92天=4600元;關(guān)于誤工費因原告未提交勞動合同,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且誤工證明未加蓋公章無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證明其在該單位務(wù)工,本院酌定按每天60元計算,誤工時間計算到評殘前一天應(yīng)為201天,誤工費為60元/天×201天=12060元;殘疾賠償金按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以2000元為宜。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1425.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3、誤工費12060元;4、護理費10733元;5、傷殘賠償金18204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7、鑒定費800元。以上共計59822元。
被告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此次事故被告尚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9822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425元和800元共計12225,扣除訴訟費后為12225元-650元(訴訟費)=11575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被告尚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59822元-11575元=48247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焦利各項損失共計48247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焦利,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被告尚某某墊付款11575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給付被告尚某某,銀行卡號附后)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尚某某負擔。(此款已從墊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原告、被告無異議,責任劃分無不當,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關(guān)于損失,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計算92天為50元/天×92天=4600元;關(guān)于誤工費因原告未提交勞動合同,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且誤工證明未加蓋公章無法定代表人簽字,不能證明其在該單位務(wù)工,本院酌定按每天60元計算,誤工時間計算到評殘前一天應(yīng)為201天,誤工費為60元/天×201天=12060元;殘疾賠償金按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以2000元為宜。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1425.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3、誤工費12060元;4、護理費10733元;5、傷殘賠償金18204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7、鑒定費800元。以上共計59822元。
被告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此次事故被告尚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9822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1425元和800元共計12225,扣除訴訟費后為12225元-650元(訴訟費)=11575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被告尚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59822元-11575元=48247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焦利各項損失共計48247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焦利,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被告尚某某墊付款11575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給付被告尚某某,銀行卡號附后)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尚某某負擔。(此款已從墊付款中扣除)
審判長:高麗英
書記員:任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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