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靈某某護駕疃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王振強,該村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兵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靈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靈某某豪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國,該公司經(jīng)理。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金哲,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尹慶忠,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靈某某護駕疃村村委會因與被申請人河北省靈某某豪達石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終字第01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靈某某護駕疃村村委會申請再審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無據(jù)可依。原審認定被申請人未及時交納土地租賃費是再審申請人沒有催告之果,故意為被申請人無理開脫,違背了客觀事實。被申請人自2007年起因經(jīng)營不善拒交承包費,村干部多次找其催要都遭拒絕,這是全村人人皆知的事實。另,被申請人未經(jīng)再審申請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的土地場地轉(zhuǎn)租給他人經(jīng)營,嚴重違背合同約定。(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被申請人違反合同約定,長年拒交土地租賃費,非法轉(zhuǎn)讓土地,個人獲得利益,法院本應依法解除雙方合同,卻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故申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重新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3年6月15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土地租賃費一年一交。雖然被申請人自2007年后未交納土地租賃費,但是付洛旦公證書證明其曾要求給再審申請人土地租賃費,再審申請人拒絕接收,且再審申請人也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其曾向被申請人催要過土地租賃費,故原審法院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支持再審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經(jīng)其同意擅自將承租的土地轉(zhuǎn)讓、轉(zhuǎn)租他人,但是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故其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再審申請人靈某某護駕疃村村委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靈某某護駕疃村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付 強 代理審判員 張曉鵬 代理審判員 馬 偉
書記員: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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