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潛江市中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潛江市園林辦事處章華南路58號。
法定代表人:王天壽,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友軍,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許顯明,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潛江市。
申請人潛江市中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許顯明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申請人潛江市中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申請人撤回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申請人潛江市中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撤回申請。
審 判 長 程身龍 審 判 員 顏 鵬 代理審判員 王 青
書記員:謝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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