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潛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甘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清山、代海軍,男,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潛江市路某某羽絨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夏啟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行榮,湖北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湖北潛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潛江市路某某羽絨服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清山、代海軍,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行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北潛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780396.69元,并按年利率10.08%的標準支付利息(從2017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在原告所屬浩口支行借款700萬元,約定借款利率為10.08%,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20日屆滿。被告用其位于潛江市浩口鎮(zhèn)浩張路西的房屋和土地設定抵押?,F(xiàn)該筆借款已經(jīng)逾期,被告結欠原告借款本金6780396.69元及至2017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F(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依法應予保護。原告按約履行借款義務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在返還原告部分借款本金、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后,對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拒不返還和支付,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剩余借款本金6780396.69元,并從逾期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10.08%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潛江市路某某羽絨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湖北潛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80396.69元,并按年利率10.08%的標準支付利息(從2017年3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263元,減半收取29631.5元,由被告潛江市路某某羽絨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文聯(lián)
書記員: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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