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中秋,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潘某某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潘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何志勇
書記員: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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