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鐘威,湖北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谷城縣。
原告潘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25元,減半收取計112.5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
審判員 梁志順
書記員: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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