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魏遠明、孫哲文(一般授權(quán)),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張姣琴。
申請人潘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凍結(jié)被申請人張姣琴銀行存款人民幣17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申請人潘某的擔保人陳麗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常青一路2號福星惠譽·福星城(二期)7棟1層商7室的房屋為保全提供擔保。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潘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1、凍結(jié)被申請人張姣琴銀行存款人民幣17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
二、查封申請人潘某的擔保人陳麗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常青一路2號福星惠譽·福星城(二期)7棟1層商7室(武房權(quán)證江字第××號,建筑面積:72.34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王艷玲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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