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潘清華,浠水縣信用聯(lián)社職工。
委托代理人:胡秋華,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姣美,無業(yè)。
本院認為,原審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2011)浠民初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320元,退還上訴人潘清華。
審 判 長 陳孔齊 代理審判員 趙學煥 代理審判員 董俊華
書記員: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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