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舫,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潘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91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8日,被告童某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91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現原告潘某某多次向被告童某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被告童某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8日,被告童某某向原告潘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本人童某某于2017.3.8從潘某某處借到現金人民幣(玖萬壹仟元整91000)借款人:童某某2017.3.8”。現經原告潘某某向被告童某某索要無果,故而成訴。上述事實有原告潘某某的陳述及其提交被告童某某出具的借條等證據為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童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提交的證據形式完備,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童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及其訴訟委托代理人李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童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故原告潘某某要求被告童某某償還借款91000元的訴訟請求,有借條等證據為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童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實雙方是否約定支付利息,故對其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童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潘某某借款91000元;駁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童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2860元由被告童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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