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公強,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號。
負責人:賀學兵,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毅,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進行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接受和解協(xié)議,代為撤訴、反訴,提出各種申請。
原告潘某某訴被告明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公強,被告明某某、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6780·89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為:2016年3月15日07時許,被告明某某駕駛其自己所有的鄂K×××××號小轎車,自孝感城區(qū)去三汊鎮(zhèn),當其行駛至孝感市××東路嚴橋小學對面路段時,遇原告正常駕駛電動車至此,因明某某發(fā)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兩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交警部門判定被告明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傷后,原告住院治療,花費了治療費用,被告明某某墊付了部分治療費用。被告明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限內。因就交通事故的賠償協(xié)商無果,故原告潘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原告潘某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強制保險的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損失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并致殘,其精神受到損害,本院酌情確定其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經核實,原告潘某某的損失為:前期治療費38955·39元(18333·65元+17784·64元+958·20元+329·90元+89·80元+158元+2·5元+1298·7元)、后續(xù)治療及檢查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162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天×60天)、護理費7678元(31138元/年÷365天×90天)、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40393元(按照2016年金融行業(yè)平均年收入計算:95489元/年÷12個月×6個月-1225元/月×6個月)、鑒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損失共計162228·39元。因被告明某某所駕駛的車輛鄂K×××××號扯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其投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為不計免賠,故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其承保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潘某某賠償損失160728·39元(162228·39元-1500元鑒定費)。被告明某某作為事故責任人和肇事車輛的登記人及所有權人,應當賠償原告潘某某的鑒定費1500元。被告明某某在此前墊付的費用16298·7元,應當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平安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潘某某損失160728·39元;
二、被告明某某賠償原告潘某某鑒定費1500元;
三、被告明某某墊付的費用16298·7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
四、駁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00元,由被告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新暉 審 判 員 雷新民 人民陪審員 晏勇軍
書記員:雷青青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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