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漢族,生于1964年2月5日,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原告:孫某平,男,漢族,生于1972年11月10日,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為提起訴訟、參與庭審、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等。
被告:黃某朋磊陶瓷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縣杉木鄉(xiāng)木橋村。
法定代表人:舒亞華,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舒亞華,男,漢族,生于1970年4月8日,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被告:舒利鋼,男,漢族,生于1977年10月21日,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被告:桂斌,男,漢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潘某某、孫某平與被告黃某朋磊陶瓷瓦業(yè)有限公司、舒亞華、舒利鋼、桂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潘某某、孫某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自愿、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潘某某、孫某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7437元,減半收取計(jì)8719元,由原告潘某某、孫某平負(fù)擔(dān)。
審判長 柯國華 審判員 黎 明 審判員 趙 倩
書記員: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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