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張克產(chǎn)
王某某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克產(chǎn)。
被告王某某,出生年月日不詳。
原告潘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克產(chǎn)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借原告款被告應予償還。被告既未到庭也未答辯,應視為放棄陳述和質(zhì)證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王某某償清原告潘某某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4月13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本金按4萬元,月利率按18.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二項合計19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借原告款被告應予償還。被告既未到庭也未答辯,應視為放棄陳述和質(zhì)證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王某某償清原告潘某某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4月13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本金按4萬元,月利率按18.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二項合計192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彥奪
書記員:馬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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