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曹春獻(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春獻,系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某某,男,
上訴人潘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春獻,被上訴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對工程質(zhì)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故有必要聘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gòu)對工程質(zhì)量進行鑒定。因雙方合同約定,工程由上訴人潘某某負責驗收,故原審判決將工程質(zhì)量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潘某某并無不當;由于上訴人潘某某拒不申請鑒定,故原審判決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潘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上訴人馬某某未上訴,故對其二審中提出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審查。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240元,由上訴人潘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對工程質(zhì)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故有必要聘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gòu)對工程質(zhì)量進行鑒定。因雙方合同約定,工程由上訴人潘某某負責驗收,故原審判決將工程質(zhì)量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潘某某并無不當;由于上訴人潘某某拒不申請鑒定,故原審判決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潘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上訴人馬某某未上訴,故對其二審中提出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審查。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240元,由上訴人潘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劍波
審判員:李銳
審判員:尹波濤
書記員:楊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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