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詠梅,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陽新縣人民醫(yī)院職工,住陽新縣。系受害人劉元友妻子)。
原告:劉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外務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劉元友兒子)。
原告: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學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劉元友女兒)。
原告:鄧艾,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劉元友母親)。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世鐘,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陽新縣。
被告:陽新縣興運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陽新縣興國鎮(zhèn)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馬前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住所地陽新縣興國鎮(zhèn)東坡路28號。
負責人:林丹,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正林,該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潘詠梅、劉某、劉某、鄧艾與被告汪某某、陽新縣興運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運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詠梅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世鐘、被告興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希文、被告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正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汪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潘詠梅、劉某、劉某、鄧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820,000元(交強險額度范圍內(nèi)賠償由保險公司優(yōu)先支付);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3日,汪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B×××××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由陽新縣城南客運站沿興國大道往立交橋方向行駛。8時5分行駛至興國大道老夜市路段時與正在人行橫道的行人劉元友發(fā)生碰撞,造成劉元友當天死亡,司機負全責。該車其時掛靠在興運公司,并向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積極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問題,但是一直進展不順,現(xiàn)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汪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和相關證據(jù)。
興運公司辯稱,1.興運公司于2018年6月8日與汪某某解除了掛靠關系,我方認為不承擔責任;2.對于原告主張請求法院按照遵循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依法判決;3.涉案車輛在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辯稱,1.本案駕駛員汪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屬于無證駕駛,且從2015年至今已多次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造成的事故損失,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原告損失及賠償金額請求法院依法據(jù)實核定;3.本案鄂B×××××號車輛的登記車主、被保險人、投保人均為興運公司,該單位作為合法專業(yè)的客運經(jīng)營公司,缺乏對車輛的安全管理,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4.保險公司非侵權人,在事故中無過錯,依據(jù)合同約定不存在訴訟費、鑒定費等損失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3日8時5分許,汪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B×××××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由陽新縣城南客運站沿興國大道往立交橋方向行駛。行使至老夜市路段時,與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劉元友發(fā)生碰撞,致使劉元友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2018年7月5日,陽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經(jīng)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元友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原告等人遂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20,000元。
另查明,汪某某駕駛的鄂B×××××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系其本人所有,掛靠興運公司運營。已在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受害人劉元友(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陽新縣人民醫(yī)院職工,其母親鄧艾(生育二子三女,長子劉元友、次子劉元富、長女劉桂英、次女劉杏英、三女劉春蘭)隨其共同生活。2018年7月5日,汪某某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18年7月11日,汪某某向原告支付10,000元,興運公司向原告支付190,000元;2018年10月10日,興運公司向原告支付110,000元。
本院對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依法審查確認如下:
1.死亡賠償金,按2018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1,889元計算二十年,為637,780元。
2.喪葬費,按照2018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5,903元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27,951.5元。
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女兒劉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10歲,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1,276元計算,被撫養(yǎng)人劉某的生活費為21,276元年×8÷2=85,104元;母親鄧艾,xxxx年xx月xx日出生,86歲,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1,276元計算,被撫養(yǎng)人鄧艾的生活費為21,276元年×5年÷5=21,276元。
4.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10,000元,本院認為致害人應給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依法予以支持。
5.交通費,原告主張3,000元,鑒于該項支出系實際發(fā)生,本院依法酌定支持2,000元。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784,111.5元。
本院認為,原告等人因親屬交通事故死亡遭受損失,其主張被告賠償?shù)脑V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該交通事故中,雙方對陽新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劃分責任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汪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肇事車輛鄂B×××××號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陽新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但被告汪某某系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公司已盡到免責事項告知和提示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發(fā)生效力,故保險公司以被告汪某某系無證駕駛為由主張免于承擔商業(yè)險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應于支持,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110,000元。被告汪某某系鄂B×××××號大型普通客車的實際車主,以被告興運公司名義登記后與該公司簽訂客車聯(lián)合運營合同,雙方系掛靠關系,且該公司對運營車輛和駕駛員負有安全管理、檢查教育等義務而缺乏安全管理,故該公司依法應與被告汪某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鑒于被告汪某某、興運公司于本案庭審前已共計支付原告330,000元,扣除保險公司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承擔的110,000元后,原告損失余款344,111.5元應由汪某某和興運公司共同連帶承擔。被告興運公司關于其在2018年6月8日與汪某某解除了掛靠關系而應不承擔責任的辯解,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汪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視為其對本案相應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所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汪某某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潘詠梅、劉某、劉某、鄧艾各項損失110,000元;
被告汪某某、陽新縣興運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潘詠梅、劉某、劉某、鄧艾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各項損失共計344,111.5元;
駁回原告潘詠梅、劉某、劉某、鄧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0元,減半收取計6,000元,由原告潘詠梅、劉某、劉某、鄧艾負擔2,677元,被告汪某某、陽新縣興運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共同連帶負擔3,3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判決數(shù)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細剛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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