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華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興旺鄉(xiāng)興旺委1組,現(xiàn)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訥南鎮(zhèn)訥南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未到庭。(現(xiàn)羈押于訥河市看守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正清,內(nèi)蒙古諾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玉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訥南鎮(zhèn)訥南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系原告父親。
被告:潘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黑龍江省泰來縣國稅局家屬樓1單元701室,公民身份號碼:×××,已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順,內(nèi)蒙古達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華峰訴被告潘洪某建設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經(jīng)審查,原被告爭議的建設場地使用權為案外人潘玉和,原告不是爭議場地使用權人,因原告與爭議土地無直接的利害關系,導致案件無法進行實體審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爭議土地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本案應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項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钡囊?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潘華峰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退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春君 人民陪審員 賀 丹 人民陪審員 范柏森
書記員: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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