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歡,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410471864。代理權(quán)限:代為起訴,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參加庭審活動,代為調(diào)解、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80元,減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dān),原告已預(yù)交640元,不再另行退費。
審 判 長 鄧子瑤 審 判 員 涂少華 人民陪審員 王又青
書記員:胡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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