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漢族,住安達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前,黑龍江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責人:殷躍章,職務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文龍,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欠款440,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起,黑龍江財富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代被告銷售保險。被告拖欠黑龍江財富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2016年7、8、9、10、11、12月份保險手續(xù)費,共計440,000.00元未付。黑龍江財富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進行了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2014年10月29日,黑龍江財富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簽訂專業(yè)保險代理協(xié)議。黑龍江財富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稱與被告有債權債務關系,并將被告所欠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因黑龍江財富安康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沒有提交被告拖欠黑龍江財富安康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保險手續(xù)費有效證據。故原告與被告在本案中均主體不適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潘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彥輝
書記員:孟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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