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潘正軍,上海達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華峰,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華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負責人張渝。
委托代理人王羅杰,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江華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陸波靜
書記員: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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