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嘉魚縣。
委托代理人:聶錦建、舒易平,湖北眾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青山,湖北天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張家港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潘某某訴被告張某、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 邵華斌
人民陪審員 馬志付
人民陪審員 但曉林
書記員: 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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