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劉開君(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
林學臣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格蘭云天小區(qū)A10棟1單元702室(戶籍住址黑龍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劉開君,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學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擔保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格蘭云天小區(qū)A10棟1單元702室(戶籍住址黑龍江省五常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潘某某訴被告林學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查封被告林學臣名下所有的位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香濱路4號中北春城7棟2單元2層3號房產(chǎn)1處、查封被告林學臣名下所有的納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車1輛(車牌號:黑A84Q58),并已提供其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第六大道355-1號4單元3層1號房產(chǎn)1處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及提供的擔保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擔保人潘某某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第六大道355-1號4單元3層1號房產(chǎn)1處(房屋所有權證號:哈房權證里字第1301011804號),查封期間,該房產(chǎn)不得轉讓。
本裁定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及提供的擔保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擔保人潘某某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群力第六大道355-1號4單元3層1號房產(chǎn)1處(房屋所有權證號:哈房權證里字第1301011804號),查封期間,該房產(chǎn)不得轉讓。
審判長:劉薇
書記員:趙博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