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賈某鄉(xiāng)漆家河村豐家山灣8號。公民身份號碼:42112120060228661X。
法定代理人:豐建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賈某鄉(xiāng)漆家河村豐家山灣8號。系上訴人豐某某之父。公民身份號碼:xxxx。
法定代理人:段竹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云南省沾益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賈某鄉(xiāng)漆家河村豐家山灣8號。系上訴人豐某某之母。公民身份號碼:53220119820405422X。
委托代理人:張均平,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賈某鄉(xiāng)漆家河村道仁山灣21號。公民身份號碼:42112120070112662X。
法定代理人:顧家利,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阜寧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賈某鄉(xiāng)漆家河村道仁山灣21號。系被上訴人漆某某之父。公民身份號碼:32092319811204007X。
法定代理人:漆蘭,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賈某鄉(xiāng)漆家河村道仁山灣21號。系被上訴人漆某某之母。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商祺,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團風縣賈某小學,住所地團風縣賈某鄉(xiāng)中泉路1號,組織機構代碼:42080615-8。
法定代表人:童吉軍,該校校長。
本院認為,原判決程序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2015)鄂團風民初字第0005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上訴人豐某某。
審判長 姜亞平 審判員 陳孔齊 審判員 張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 杰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函 團風縣人民法院: 上訴人豐某某與被上訴人漆某某,原審被告團風縣賈某小學健康權糾紛一案,經本院討論決定發(fā)回重審。請你院在重審時注意以下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的規(guī)定,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審原告漆某某并未將原審被告豐某某的監(jiān)護人豐建剛、段竹芳作為被告,而你院卻判決案外人豐建剛、段竹芳承擔責任,系程序違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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