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劍波(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
董某
邢某某
王某
李某某
許某
梁興旺
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玉民,職務:董事長。
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56737602-5。
委托代理人:王劍波,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
被告:邢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許某。
被告:梁興旺。
本院在審理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董某、邢某某、王某、李某某、許某、梁興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800.00元,減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800.00元,減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灤平盛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謝孟水
審判員:趙萱
審判員:劉云志
書記員: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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