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灤南縣鑫磊砂石料經銷處。住所地:灤南縣宋道口鎮(zhèn)東沙窩村。注冊號:130224600233747。
經營者:李東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灤南縣。
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某曹妃甸區(qū)眾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區(qū)四農場十隊。注冊號:130230000010575。
原告灤南縣鑫磊砂石料經銷處與被告唐某曹妃甸區(qū)眾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史宇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2015年4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供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砂石料,雙方議定材料單價為32元/噸,按照供料進度,每10000噸或30天結算一次。如有違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30%。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被告累計拖欠原告貨款78559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給付?,F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785596元及違約金235678.80元合計1021274.8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唐某曹妃甸區(qū)眾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唐某曹妃甸區(qū)廣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且唐某曹妃甸區(qū)眾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由唐某曹妃甸區(qū)廣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繼,故被告起訴唐某曹妃甸區(qū)眾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主體不適格,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灤南縣鑫磊砂石料經銷處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史宇
書記員: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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