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滿族,教師,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華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長安區(qū)中山東路618號瑞景華庭9-1-1601。
法定代表人:張中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蓮,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滕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河北華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昌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10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若童,被上訴人華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滕某某與被上訴人華昌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認真履行。被上訴人華昌公司按照建設部門核發(fā)的審批手續(xù)進行施工,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構成違約。被上訴人華昌公司逾期交房是因為與相鄰小區(qū)的采光等問題而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停工,該停工和復工時限是被上訴人華昌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被上訴人華昌公司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情實際,應對被上訴人華昌公司予以免除償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之責。故上訴人滕某某要求被上訴人華昌公司給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滕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滕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音
審判員 李紅梅
審判員 孫琳麗
書記員: 劉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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