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中軍
范俊杰(黑龍江孫鳳英律師事務所)
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
原告滕中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木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男,黑龍江孫鳳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地址木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俊波,職務主任。
原告滕中軍與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滕中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中軍的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滕中軍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
滕中軍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A1.借據(jù)一張,擬證明2001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997.90元,按月利息1.5分計算。
證據(jù)A2.被告村委會證明一份,擬證明被告合并前叫“紅偉村”,于2001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997.90元,按月利息1.5分計算利息。
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未到庭,未對滕中軍舉示的證
本院確認:原告提出的證據(jù)A1、A2具有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系有效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法人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債權(quán)、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法人承繼。本案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原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偉村民委員會所負的債務承擔給付責任。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對該筆債務的本金及利息亦予以承認。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七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滕中軍借款本金13+997.90元,利息34+434.83元(利息計算按照月利息1.5分至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息1.5分計算至給付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1元,由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法人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債權(quán)、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法人承繼。本案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原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偉村民委員會所負的債務承擔給付責任。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對該筆債務的本金及利息亦予以承認。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七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滕中軍借款本金13+997.90元,利息34+434.83元(利息計算按照月利息1.5分至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息1.5分計算至給付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1元,由被告木某某吉興鄉(xiāng)紅升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馬志
審判員:++徐冰迪
審判員:王軍
書記員:閆雪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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