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鼎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萬會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啟蓮,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br/>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紅兵,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br/>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漢口分公司。
負責人:張建武。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剛,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荊江,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賢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群翠。
原告湖北鼎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鼎立公司)與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漢口分公司(以下稱福泰漢口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福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鼎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啟蓮,被告福泰漢口分公司的負責人張建武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剛、呂荊江,被告福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群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鼎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的《中駿汽車配件廠仙桃廠區(qū)第一期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2、福泰漢口分公司向鼎立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元;3、福泰漢口分公司返還鼎立公司多給付的工程款155000元;4、福泰漢口分公司賠償鼎立公司經(jīng)濟損失310000元;5、福泰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共同承擔上述給付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中駿汽車配件廠仙桃廠區(qū)第一期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鼎立公司將中駿汽車配件廠仙桃廠區(qū)第一期工程消防施工工程發(fā)包給福泰漢口分公司。2016年12月27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福泰漢口分公司必須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施工內(nèi)容,并于春節(jié)前完成消防驗收事宜。鼎立公司給付工程款后,福泰漢口分公司一直不動工,以各種理由拖延工期。福泰漢口分公司負責人張建武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一定完工,但鼎立公司給付工程款后,福泰漢口分公司又開始停工。2017年3月8日,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福泰漢口分公司必須于2017年3月28日前完成消防驗收備案;鼎立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前給付工程款1340000元,第三期155000元于福泰漢口分公司完成所有施工任務后支付;若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0000元,并賠償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協(xié)議簽訂后,鼎立公司已將第三期工程款155000元給付給福泰漢口分公司,福泰漢口分公司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務,導致工程不能完工驗收交付使用。2017年7月6日,鼎立公司向福泰漢口分公司出具了律師函一份,要求解除所有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的合同及協(xié)議。與福泰漢口分公司合同解除后,鼎立公司與案外人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警安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將福泰漢口分公司未完工的剩余工程及消防驗收備案事宜以310000元發(fā)包給警安公司。因此,福泰漢口分公司應向鼎立公司賠償違約金300000元及經(jīng)濟損失310000元共計610000元,并返還鼎立公司多給付的工程款155000元。因福泰漢口分公司系福泰公司的分公司,兩公司沒有進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因此福泰公司也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福泰漢口分公司辯稱: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福泰漢口分公司已經(jīng)認真履行合同義務,鼎立公司應履行付款義務。請求駁回鼎立公司的訴訟請求。
福泰公司辯稱:本案爭議工程主要是由福泰漢口分公司承接,主要負責人是福泰漢口分公司的張建武,該工程的具體施工過程福泰公司并不清楚,福泰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財務關系,福泰公司不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請求駁回鼎立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鼎立公司、福泰漢口分公司均舉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設施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律師函》、《建設工程竣工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復查意見書》,雙方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鼎立公司所舉承諾書一份,福泰漢口分公司、福泰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鼎立公司所舉的付款單據(jù)一組,福泰漢口分公司、福泰公司對1480000元的單據(jù)無異議,對其余的15000元的領款單有異議,認為是鼎立公司支付給殷職華個人的報酬,本院認為,該領款單事項注明為檢測費,且殷職華為福泰漢口分公司的員工,應認定為鼎立公司已經(jīng)支付給福泰漢口分公司的工程款,對鼎立公司所舉的該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福泰漢口分公司、福泰公司對鼎立公司與警安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異議,認為不真實,且福泰漢口分公司在鼎立公司與警安公司簽訂該合同之前,已經(jīng)收集報批資料并向消防部門提交,鼎立公司擅自與警安公司簽訂該協(xié)議,福泰漢口分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鼎立公司與警安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其個人行為,不能直接證明福泰漢口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因該合同無施工明細,不能區(qū)分所承接的工程是否屬于福泰漢口分公司未完工的工程,因此,對該證據(j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鼎立公司對福泰漢口分公司所舉的設計變更補充通知單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變更申請》、《預算書》、《消防工程量》有異議,認為是福泰漢口分公司單方面出具,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變更申請》與2017年3月8日的《補充協(xié)議》相印證,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额A算書》、《消防工程量》系福泰漢口分公司單方面出具,且雙方對工程價款已有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鼎立公司對福泰漢口分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異議,認為其印章系過期印章,且鼎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萬會江的簽名不真實,本院認為,消防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消防部門的意見為依據(jù),對于該證據(j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鼎立公司對福泰漢口分公司所舉的《申請消防驗收申請書》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系湖北省建設消防部門網(wǎng)上截取的,不能證明福泰漢口分公司向消防部門進行了申請,本院認為,該網(wǎng)頁系相關部門向公眾公示的信息,可以證明福泰漢口分公司向消防部門申請驗收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鼎立公司對福泰漢口分公司所舉的《消防工程終結(jié)協(xié)議》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認為該協(xié)議沒有加蓋公司印章,肖云格雖是鼎立公司的職員,但從未授意其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該協(xié)議,且合同內(nèi)容也從未履行,本院認為,該協(xié)議不能證明第一次消防驗收不合格是由鼎立公司造成的,該證據(jù)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30日,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了一份《中駿汽車配件廠(仙桃廠區(qū))第一期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鼎立公司將其承建的位于仙桃市沔洲大道東段的中駿汽車配件廠(仙桃廠區(qū))第一期工程消防施工發(fā)包給福泰漢口分公司,工程范圍為消防管道、消火栓、噴淋、報警系統(tǒng)施工,鼎立公司核定清單內(nèi)容,照圖紙施工,負責所施工部分消防驗收;承包方式為清包工,工程價款暫定為134萬元,如增項部分按現(xiàn)行工程定額計算;合同同時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簽訂后,福泰漢口分公司即組織人員于2016年9月30日入場施工。2016年11月11日,因消防管道作出重大調(diào)整,福泰漢口分公司向原告提交《變更申請》一份,要求相關方報請設計院做好變更設計,并調(diào)整工期。2016年12月27日,福泰漢口分公司的負責人張建武與陳華中簽訂了《中駿汽車零部件(湖北)有限公司1#廠房關于消防設施協(xié)議》,約定福泰漢口分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圖紙設計及相關規(guī)范標準要求施工,完成圖紙包含的所有工程內(nèi)容,增加工程量一律由福泰漢口分公司所得,福泰漢口分公司必須在2017年元月20日前完成所有施工內(nèi)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于春節(jié)前完成消防驗收事宜。2016年12月30日,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湖北建筑設計院發(fā)出《設計變更補充通知單》一份,按照要求對消防系統(tǒng)變更了設計。2017年1月25日,福泰漢口分公司負責人張建武出具了承諾書一份,承諾該工程在2017年3月10日之前完工。2017年3月8日,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再次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約定:一、工程范圍涵蓋中駿汽車零部件(湖北)有限公司第一期工程消防施工圖審圖紙所有施工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管道增加部分,鍋爐房消防設施等,福泰漢口分公司負責所施工部分的消防驗收;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福泰漢口分公司提供的材料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并取得建設方及鼎立公司認可方可使用;三、合同工期,福泰漢口分公司須于2017年3月28日前完成所有施工內(nèi)容,2017年4月10日前完成消防驗收備案;四、工程總包干價為1850000元整,根據(jù)建設單位的生產(chǎn)實際要求,注塑車間東西向兩面墻不做,福泰漢口分公司保證消防驗收合格,如驗收通不過,則扣減工程款200000元,工程款變更為1650000元,鼎立公司前期已支付工程款760000元,余款1090000元于補充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支付400000元,于2017年3月18日支付180000元,福泰漢口分公司完成所有施工任務后支付155000元,福泰漢口分公司完成所有消防驗收并取得消防備案后支付300000元;五、違約責任:雙方應信守協(xié)議,否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0000元,并賠償因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福泰漢口分公司應確保施工的質(zhì)量和進度,如在約定的工期(3月28日)前福泰漢口分公司的施工進度明顯滯后,鼎立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辯權,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終止合同,另行組織人員施工,福泰漢口分公司須無條件退場,并賠償鼎立公司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等其他權利和義務。《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福泰漢口分公司再次進場施工,鼎立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支付了400000元,3月21日支付工程款120000元,4月1日支付100000元,6月16日支付100000元,5月18日支付檢測費15000元,加上2017年3月8日之前支付的760000元,鼎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495000元。2017年5月,該工程已完工。因后期消防驗收一直未完成,2017年7月6日,鼎立公司向福泰漢口分公司發(fā)出《律師函》一份,認為福泰漢口分公司不僅推遲完工一個半月,且后期的消防驗收福泰漢口分公司無法完成,要求福泰漢口分公司于收到該函之日起三日內(nèi)書面向鼎立公司提供消防驗收資質(zhì)單位及驗收方案,否則,視為雙方之間的合同解除,鼎立公司將另行選擇施工單位,盡快完善消防驗收。2017年7月11日,福泰漢口分公司在網(wǎng)上提交消防驗收申請,2017年8月24日,仙桃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出具的仙公消竣查字[2017]第0006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不合格通知書》,對涉案工程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列明,該工程綜合評定為不合格,要求施工單位將該工程停止使用,組織整改。2017年10月1日,仙桃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出具仙公消竣復字[2017]第0016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復查意見書》一份,認定:該工程整改后的竣工消防驗收備案合格。
本院認為,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工程量增加,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對工程范圍、承包方式、工程價款、履行期限等均進行了變更,并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合法有效,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應按變更后的協(xié)議履行合同義務。根據(jù)鼎立公司的訴訟請求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的抗辯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為:
一、鼎立公司要求解除與福泰漢口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鼎立公司主張福泰漢口分公司未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完成工程,鼎立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可以依照該約定解除;福泰漢口分公司認為其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義務,該合同不能解除。本院認為,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后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履行的抗辯權,本案中,福泰漢口分公司并未出現(xiàn)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且根據(jù)庭審查明的情況和《律師函》的內(nèi)容,2017年5月主體工程已經(jīng)完工,福泰漢口分公司在2017年7月6日收到鼎立公司發(fā)出的《律師函》后,于7月11日在網(wǎng)上提交了消防驗收的申請,福泰漢口分公司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因此,鼎立公司以福泰漢口分公司未按約定完成工程為由,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依據(jù)不足,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福泰漢口分公司是否應向鼎立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元并賠償損失310000元。鼎立公司主張,福泰漢口分公司未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在2017年3月28日前完工,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0000元,福泰漢口分公司認為造成消防工程無法按約定完工的責任不在福泰漢口分公司,不同意支付違約金。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薄爱斒氯硕歼`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苯?jīng)庭審查明,鼎立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違約在先,福泰漢口分公司未按期竣工,違約在后,鼎立公司與福泰漢口分公司均有違約行為,鼎立公司不能以《補充協(xié)議》中的關于違約金條款,要求福泰漢口分公司支付違約金,因此,對于鼎立公司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鼎立公司主張因為福泰漢口分公司不能通過消防驗收,導致其與案外人警安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價款為310000元,要求福泰漢口分公司賠償該款。福泰漢口分公司認為310000元是鼎立公司與警安公司簽訂的合同價款,福泰漢口分公司不應賠償。本院認為,庭審中,雙方已確認涉案的主體工程已經(jīng)完工,《工程承包合同》并未注明福泰漢口分公司未完工的工程明細,警安公司完成的工程也未經(jīng)福泰漢口分公司的認可,不能作為福泰漢口分公司未完工工程的依據(jù),鼎立公司以《工程承包合同》的價款要求福泰漢口分公司賠償損失310000元,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福泰漢口分公司是否應返還鼎立公司工程款155000元。鼎立公司主張《補充協(xié)議》約定第三期工程款155000元在福泰漢口分公司完成所有施工任務時支付,因福泰漢口分公司未在2017年3月28日完工,因此,福泰漢口公司應將多付的工程款退還給鼎立公司。本院認為,《補充協(xié)議》約定,鼎立公司在福泰漢口分公司完成所有施工任務時支付155000元,該條款系附生效條件的條款,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主體工程已經(jīng)完工,2017年10月1日已完成消防驗收,付款條件已經(jīng)具備,因此,鼎立公司要求福泰漢口分公司退還工程款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所涉工程的主體部分已經(jīng)由福泰漢口分公司完成,鼎立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違約在先,因此鼎立公司以福泰漢口分公司違約主張解除合同,要求福泰漢口分公司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并退還工程款的主張不成立。因福泰漢口分公司不承擔責任,對鼎立公司請求福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湖北鼎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254元,由原告湖北鼎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靜
審判員 王建亮
人民陪審員 鄒新成
書記員: 耿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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