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
朱宏偉(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
江蘇文化音像出版社
廣州市京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武漢市中百連鎖倉儲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丁字橋路94號。
法定代表人蘇家棟,黨委書記。
委托代理人朱宏偉,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淮海路2號10樓。
法定代表人朱昌耀,社長。
被告廣州市京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機場路124-182號廣東音像城新館3樓B28-29檔。
法定代表人楊賢龍,經(jīng)理。
被告武漢市中百連鎖倉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48號。
法定代表人汪愛群,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訴被告江蘇文化音像出版社、廣州市京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武漢市中百連鎖倉儲超市有限公司侵犯音樂作品(歌曲《拾豆豆》)復制權(quán)、發(fā)行權(quán)糾紛一案中,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傳票等訴訟法律文書之前,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于2009年4月21日以已達到維權(quán)目的為由,向本院以書面方式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音像藝術出版社負擔。
審判長:許繼學
審判員:李培民
審判員:彭露露
書記員: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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