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閩豐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優(yōu)傳。委托訴訟代理人梁貝,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廣廈湖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欣華。
原告閩豐達公司訴稱,被告廣廈湖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承建恒大嘉園三期工程,與原告簽訂了《預拌(干粉)砂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干混砂漿,并對砂漿價格、貨款結算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合同約定供應砂漿,認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截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尚須依約支付砂漿貨款2,420,577.5元。另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應依約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4月26日的違約金520,604元,并應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綜上,截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累計欠付原告款項共計2,941,181.5元,并應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續(xù)違約金。對于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2,420,577.5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4月26日止的違約金520,604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3、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財產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原告閩豐達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預拌(干粉)砂漿買賣合同》和結算單一組。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未提交證據材料。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閩豐達公司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并且能夠相互印證,共同證明原告閩豐達公司與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以及經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與原告閩豐達公司按月對賬確認差欠貨款金額的事實,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對原告閩豐達公司在起訴狀中載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16年7月20日,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甲方)與閩豐達公司(乙方)就恒大嘉園三期工程項目簽訂了《預拌(干粉)砂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供貨名稱、規(guī)格、單價。結算方式為每月25日辦理結算,辦手續(xù)不超過5個工作日,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前期累計供貨貨款60%,余款在砂漿供完后六個月內付清。甲方指定朱加法、吳娜對乙方運送的預拌砂漿進行簽收,并出具收貨憑證。甲方未按約定支付貨款,乙方有權停止供貨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延遲一天支付總貨款的千分之一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閩豐達公司按月與廣廈湖北六建公司進行對賬,并形成結算單,廣廈湖北六建公司員工吳某、葉某某、戚某某在結算單上簽字。2017年9月27日,閩豐達公司最后一次向廣廈湖北六建公司供貨,之后雙方再無業(yè)務往來。截止2017年10月19日雙方最后一次對賬,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確認尚欠閩豐達公司貨款2,420,577.5元。上述費用產生后,廣廈湖北六建公司未向閩豐達公司支付貨款,經閩豐達公司多次索要無果。2018年5月7日,原告閩豐達公司訴訟來院,請求如訴稱。審理中,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調解不成。
原告湖北閩豐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豐達公司)訴被告廣廈湖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湖北六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敏獨任審理。原告閩豐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閩豐達公司與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簽訂《預拌(干粉)砂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雙方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嚴格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閩豐達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供貨后,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按時足額給付貨款。經過雙方對賬,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確認差欠原告閩豐達公司貨款2,420,577.5元。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長期拖欠勞務費的行為,侵害了原告閩豐達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閩豐達公司要求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支付貨款2,420,577.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按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現原告閩豐達公司自愿將合同中約定的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調整為12%的年利率(以每個月應付貨款60%為本金,分月進行計算,并自2018年4月27日即最后一次供貨之日起六個月起,以全部未付貨款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2%標準繼續(xù)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本院予以準許,但違約金的總金額不應超過所欠貨款總額的30%即726,173.25元。對于原告閩豐達公司該項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在520,604元及以全部未付貨款2,420,577.5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2%標準,自2018年4月27日起繼續(xù)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且不超過726,173.25元的范圍內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閩豐達公司要求被告廣廈湖北六建公司支付其訴訟財產責任保險費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廈湖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湖北閩豐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給付所欠貨款2,420,577.5元及違約金(截止2018年4月26日為520,604元,并以全部未付貨款2,420,577.5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2%標準,自2018年4月27日起繼續(xù)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且違約金總額不超過726,173.25元);二、駁回原告湖北閩豐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165元(已減半收?。?,保全費5,000元,合計20,165元,由被告廣廈湖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敏
書記員:涂宇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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